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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是器官捐贈?為什麼我要捐贈器官?

對於部分器官衰竭病患者來說,器官移植是唯一的治療方法。器官移植不但能協助他們重獲新生,更可大大改善他們的生活質素。香港每天都有超過2000名 (下圖為詳細數字) 器官衰竭病者焦急地在等待器官移植。可惜的是,本港的遺體捐贈率一直偏低,在2022年每百萬人中僅有4.7名遺體器官捐贈者*(最新數據),遠遜歐美地區,令不少的器官衰竭病患者因等不及合適的器官逝世。

資料來源: *(1)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y of Organ Donation and Transplantation (IRODat); (2) 醫院管理局

 

2. 有什麼器官適合捐贈? 器官又是從哪裡來? 

適合捐贈的器官包括心臟﹑肺臟﹑肝臟和腎臟;但適合捐贈的不只是器官,部分組織亦可以捐贈,包括眼角膜﹑皮膚﹑長骨。

器官捐贈有兩個來源,分別是活體及遺體器官捐贈。進行活體及遺體器官捐贈時,可供捐贈的器官有所不同:

  • 活體器官捐贈:適合作活體器官捐贈的器官為腎臟及肝臟。身體健康的成年人有意願捐贈一顆腎臟或部分肝臟,經醫院進行心理及醫學評估等,認為適合捐贈,才能進行移植手術。
  • 遺體器官捐贈:適合作遺體器官捐贈的器官及組織為腎臟﹑肝臟﹑心臟﹑肺﹑眼角膜﹑骨骼及皮膚。腦死亡病人將功能健全的器官或組織,以無償方式捐贈給器官衰竭的病人,讓他人得以延續生命,恢復健康。

 

3. 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是什麼?

衞生署於2008年設立了一個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方便有意捐贈器官人士自願登記,使他們在身故後捐贈器官的意願得以妥為記錄,也讓醫護人員及捐贈者的家人在病人身故後得悉其意願,以便迅速安排器官移植。

 

4. 登記成為器官捐贈有年齡限制嗎?

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成為捐贈器官者,是沒有年齡限制的。但是,請你記得把捐贈意願告訴家人。

 

5. 器官捐贈有年齡限制嗎?

遺體器官捐贈者並無硬性的年齡限制。一般而言,由初生至75歲人士的器官普遍都適合捐贈,至於各種組織捐贈方面,長骨由16至60歲,眼角膜為80歲以下,皮膚則為10歲或以上。而活體器官捐贈,根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捐贈者須年滿18歲以上。

資料來源:衛生署

 

6. 如何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

  1. 進入www.codr.gov.hk於網上登記; 或
  2. 填妥器官捐贈宣傳單張內的登記表格後,可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交予衞生署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管理主任。
  • 寄回: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9號 中國海外大廈8樓A-D室 衞生署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管理主任 ;或
  • 傳真至2127 4926

*小貼士:

  1. 登記時,可以根據個人意願選擇捐出全部或指定的器官及組織 (腎臟 、肝臟、心臟 肺、眼角膜、皮膚和長骨)
  2. 衞生署會在收到器官捐贈登記表格後,以電話與登記者核實個人資料。
  3. 成功於名冊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後,無須再隨身攜帶器官捐贈證。

資料來源:衞生署 

 

7. 器官捐贈流程是怎樣的?

現時香港是以「腦死亡」作為醫學上捐贈器官的準則。當有病者疑似出現腦死亡的時候:

  1. 兩位資深而又與器官移植事務無關的醫生分別進行兩次「腦死亡」測試;
  2. 醫護人員通知器官捐贈聯絡主任,並開始與家屬溝通,並給予關懷和輔導;
  3. 醫療團隊評估並維持腦死者器官功能;
  4. 取得病人家屬同意器官捐贈;
  5. 進行相關檢查以及配對以確定適合捐贈的器官;
  6. 安排器官/組織摘取及移植;
  7. 遺體被送返病房;
  8. 器官捐贈聯絡主任會陪伴家屬與捐贈亡者善別。

 

8. 我捐贈器官後,我/家人需要承擔因捐贈而引起的醫療費用嗎 ? 

– 遺體捐贈:捐贈者於去世後因捐贈器官而引起的費用,其家屬無須負責。

– 活體捐贈:除了私人醫院的服務外,凡與器官捐贈相關的術前檢驗、手術及臨床醫生認為與切除器官相關的術後覆診及治療,概不會向捐贈者收取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1) 衞生署; (2) 醫院管理局

 

9. 如我對於器官捐贈﹑或捐記程序有任何題,我可以向誰諮詢或求助?

–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器官捐贈相關資訊,可瀏覽衞生署器官捐贈主題網站

– 如果你對登記程序有任何疑問,可致電2961 8441 或 電郵至codr@dh.gov.hk聯絡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管理主任查詢。

– 此外,基金會亦歡迎你致電3595 8555 或 按此 聯絡我們。

1. 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是否等同死後一定可以捐贈器官?

登記後不一定可以成功捐贈器官。首先,死者必須符合「腦死亡」條件才可以捐贈器官。再者,在香港的器官捐贈制度下,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表達意願,捐贈器官的最終決定權仍然在家人手中。只有得到家屬同意的腦死者,並符合其他捐贈條件,例如血型配對脗合等,才可以進行移植。

 

2. 什麼是「腦死亡」? 

香港現時只接受符合「腦死亡」條件的亡者捐贈器官,心臟停頓的亡者現時一般只可以考慮捐贈組織如眼角膜、皮膚等。

「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至無法恢復的狀態。要由兩位資深而又與器官移植事宜無關的醫生會分別對病人進行兩次獨立測試,在證實腦幹反應完全消失及喪失自主呼吸能力後,才會正式宣告病者腦死亡。捐贈者依靠維生儀器維持殘餘心跳,以便在有限時間內進行器官移植。

 

3. 腦死亡者與植物人有何分別? 

兩者同樣處於昏迷狀態,但植物人不等同腦死亡。植物人沒有認知功能,但尚有自主呼吸能力;相反,腦死亡者無自主呼吸能力,無論採用任何醫療手段,也不能存活。

 

4. 我已經登記成為大體老師,還可以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嗎?

可以!其實兩者並無衝突。若你同時登記了作為大體老師及器官捐贈者,於身故後,醫護人員會首先將合適的器官取出並移植到病人身上,除了少數的個案,遺體在完成器官捐贈後,會交給你曾登記遺體捐贈計劃的大學以支援醫療教育及研究。

 

5. 遺體捐贈者在捐贈後,會影響遺體外觀嗎?

在整個移植的過程中,醫護人員會絕對尊重遺體,手術後會縫好傷口,取出器官的傷口都會位於壽衣遮蓋範圍之內,使儀容不受損。

1. 我在多年前已填寫器官捐贈卡,為什麽還要於中央器官捐贈名冊作登記?

政府在1982年推出器官捐贈卡,有意在離世後捐贈器官的市民可以填寫該卡以表達意願。但當時政府並無設立系統妥善記錄捐贈意願,所以市民需要隨身攜帶捐贈卡,方便醫護人員知悉意願。

衞生署在2008年成立中央器官捐贈名冊,捐贈器官的意願得以妥為記錄,亦令醫護人員在病人身故時,能更有效率地得知他們生前意願,以便能夠盡快聯絡家屬並獲得他們同意捐出死者的器官,令輪候器官移植的病人受惠。在名冊登記後,登記人亦不需隨身攜帶捐贈卡。

如果你在多年前已填寫器官捐贈卡,我們建議你再次於中央器官捐贈名冊作登記,以更妥善地保存你的捐贈器官意願。

 

2. 為什麼要將器官捐贈意願告知家人?

登記後,你應該明確告訴家人你的意願。因為在中央器官捐贈登記名冊登記和簽署器官捐贈卡只是表達意願的方式,均沒有法律效力,家屬就器官捐贈仍擁有最終決定權。根據衞生署 2015《行為風險因素調查》顯示,如果家人曾經表示願意死後捐贈器官,高達96.4%受訪者表示會尊重死者意願,把遺體捐出。這調查顯示將意願通知家人的重要性。

資料來源:衞生署                                                                                         

 

3. 香港每年都有超過40000人死亡,為什麼遺體捐贈數量仍然偏低?

首先,香港只接受「腦死亡」條件的逝者捐贈器官。雖然香港每年有超過40,000人死亡,但其中只有不足0.3%的人符合腦死亡這個捐贈條件。以2012至2016年為例,每年腦死亡逝者數字在91至126人之間,而得到家屬同意捐出器官的只有約4成,因此可作移植用途的遺體器官供應嚴重不足。

資料來源:(1) 政府統計處香港統計月刊 ; (2) 立法會會議紀錄 (2017.05.10)

 

4. 為什麼輪候腎臟移植的人較其他器官多?

腎衰竭病人在等候合適腎臟移植期間,可以透過透析治療(俗稱「洗腎」)以維持生命。然而,很多心臟衰竭、肺衰竭或肝衰竭的病人,在沒有類似的治療下,等不及合適器官而告病逝。所以,輪候腎臟移植人士的數字才會遠高於其他器官。

1. 器官捐贈制度

器官捐贈制度有兩種,分別是「自願捐贈」(opt-in)及「預設  默許」(opt-out),本港現時是採用「自願捐贈」(Opt-in) 制度。

  • 自願捐贈」(opt-in)制度

在此制度下,若市民有意在去世後捐出器官,需要在生前主動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

  • 「預設 默許」(opt-out) 制度

在此制度下,是假設市民同意在去世後捐出器官。反對的市民須於生前主動提出拒絕捐贈, 否則身故後便自動成為捐贈者。

在這種器官捐贈制度下,亦有軟性和硬性兩種做法:

  • 「軟性」(soft)做法是不管逝者生前有沒有提出拒絕捐贈,仍需徵求逝者家屬同意,才可進行器官捐贈,例如西班牙就奉行軟性預設默許制度。
  • 相反,「硬性」(hard) 做法是根據逝者生前的器官捐贈意願作決定。若逝者在生前沒有提出反對捐贈,便假設他同意捐贈,家人沒有權利提出反對。例如新加坡就奉行硬性預設默許制度。

 

2. 配對捐贈

某些個案中,需接受器官移植的病人雖已找到願意作活體捐贈的親人,但該捐贈人卻因血型或組織類型不相容,未能進行移植,而問題同樣發生在另一家庭。透過配對捐贈可以讓兩組原先在醫學上不相容的「捐贈人與受贈人」組合成相容的個案,從而令兩名病人均可得到器官移植的機會。

在2018年,立法會通過《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容許在香港進行配對/匯集器官捐贈,而醫院管理局亦於2018年底推出「腎臟配對捐贈先導計劃」,讓兩組原本在醫學上不配合的受贈及捐贈雙方,可以進行配對捐贈,以增加得到合適腎臟作移植的機會。

 

3. 香港器官移植的現行法例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1995年成立,旨在禁止將擬作移植用途的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限制在生人士之間的人體器官移植和限制進口人體器官的移植。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是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 3 條 於1996年成立,如果要進行活體器官移植,而捐贈人和受贈人並無血親關係或雙方的婚姻關係維持少於三年,該移植都必須事先獲得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的書面批准。

 

4. 活體捐贈者的年齡限制

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活體器官捐贈,捐贈者須年滿18歲以上。法例無賦予任何人有酌情權,原意是要杜絕任何器官買賣,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也保障未成年人士不會被迫捐贈器官。

 

5. 如何決定受贈者移植的優先次序?

器官分配機制-計分制度

不同器官有其專屬的輪候名冊及計分制度,病者的資料會被排入該器官的中央輪候名冊,然後由一個既定機制基於輪候病者得分的高低,決定受贈的先後。分數越高的病人優先,計分項目包括:

  • 病者的危急程度(越危急分數越高)
  • 年紀大小(年輕的比年長的分數高)
  • 在輪候名冊上等候時間(等候時間越長分數越高)
  • 配對的吻合程度(越吻合分數越高)
  • 身體狀況越差(狀況越差分數越低)
  • 患有其他嚴重疾病(越多併發症分數越低)

人體器官/組織捐贈用作移植宗數及等候人數

資料來源: 醫院管理局

中央器官捐贈名冊每年新增數字

資料來源: 衞生署

香港活體及遺體器官捐贈人數

資料來源: (1) 國際器官捐贈與移植登記組織 (IRODaT) ; (2) 醫院管理局